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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504号申请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16742。法定代表人唐伦胜,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西平道河工大科创园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007663820。法定代表人刘金中,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渝0106财保4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