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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田朝俊���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朝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597号罪犯田朝俊,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集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朝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交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田朝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田朝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朝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492分,共兑现表扬二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23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朝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朝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  大  标审判员 李  秋  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毅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