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1614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与肖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肖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江都区仙女镇陈行村。法定代表人王凤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正,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01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9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8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到执行局;2、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江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肖正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至扬州市江都区明珠山庄丽嘉物业调查,物业公司证明调解书所载居所非被执行人肖正居住,且该房屋在半年前已出售,形成笔录;4、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邮寄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发出了人员协查函;6、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在执行局和申请执行人扬州鼎力砼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锋做了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形成笔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肖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