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执恢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德华与李金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华,李金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170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华,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东张村。被执行人:李金宁,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香赵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华与被执行人李金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德中民终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