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小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173号被执行人马小军,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汉族。被执行人马小军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0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处被执行人马小军2000元的罚金,但被执行人马小军未自动履行。为此,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02执21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厉子勇执 行 员 王 玮执 行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腾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