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闫海英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英,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259号原告闫海英,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蓝田县,现住西安市土门创新路。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59号。负责人李松林,局长。被告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与团结北路十字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和文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海英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闫海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翁 雪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阿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