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87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57号。负责人:金旭东。被执行人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吉元。被执行人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夏建兴。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5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5986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需扣除188006.99元,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以本金5996万元为基准,自2016年1月1日之后以本金5986万元为基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远东新聚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02执3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