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大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大华,王建军,边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9号申请执行人:石大华,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边治国,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大华与被执行人王建军、边治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39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佟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