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凤杰诉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恢41号孙凤杰,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献县××××村。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东××大厦4F。孙凤杰申请执行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凤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