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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肖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187号之二被执行人:肖虎,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肖虎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泰少刑初字第00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肖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3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1月10日、3月2日、5月27日、6月22日本院先后4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3月22日、7月22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华士支行、及支付宝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并于2017年7月21日划拨账户存款余额3552元上缴财政。本院经向车辆登记机关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1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该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生有两个小孩,尚未成年,其家庭有三间两层楼房及平房两间,为其父母建设,且为农村集体土地,无法处置,家庭收入不高,被执行人本人名下无相关财产。2017年5月8日被执行人肖虎亦到本院接受谈话,其陈述已与其妻离婚,现在外打工,承诺分期缴纳本案罚金。2017年7月27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少刑初字第004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