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魏辰来诉李晓群、杨佳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辰来,李晓群,杨佳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2120号原告:魏辰来,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儒,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无职业。被告:李晓群,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杨佳媛,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魏辰来与被告李晓群、杨佳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魏辰来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辰来以无法查找被告地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辰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魏辰来负担。审 判 员 吴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