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凯与韩效忠、陈丽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韩效忠,陈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陈凯。被执行人韩效忠。被执行人陈丽华。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韩效忠、陈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5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574.18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本院对被执行人韩效忠、陈丽华的账户进行了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审 判 员  孙海滨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