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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武宗进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宗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908号原告武宗进,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城区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法人代表:周碧波职务:总经理原告武宗进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武宗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宗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齐有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