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耀、罗金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罗金伦,柯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陈耀,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委托代理人:王兴元,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金伦,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柯燕英,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陈耀与被执行人罗金伦、柯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949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