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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郝繁荣与广州利亿嘉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繁荣,广州利亿嘉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2538号申请执行人:郝繁荣,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傈僳族,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区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州利亿嘉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西一工业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74356766-5。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郝繁荣与被执行人广州利亿嘉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0728号裁决书,广州利亿嘉木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郝繁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为申请人申请并发放了一笔司法救助款4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利亿嘉木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另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