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魏明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明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23号罪犯魏明坚,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明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5月20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29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魏明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6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6年9月23日本院裁定准许闽西监狱撤回减刑呈报。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魏明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明坚在服刑考核期间,二〇一六年因未认真履职被扣三分,二〇一六年十月对他犯有不文明行为被扣两分,二〇一六年十月因不服从管理被扣两分,当月累计扣四分,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因动手打人被扣四分。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4月起至2017年3月共累计考核分4104分,共兑现表扬六次(2014年6月至2017年3月共累计考核分383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于2016年呈报减刑时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魏明坚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魏明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魏明坚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且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明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