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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执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莫志畏与徐斯涛、徐斯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志畏,徐斯涛,徐斯润,陈锦玲,广州市力润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执字第3848号申请执行人:莫志畏,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徐斯涛,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徐斯润,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陈锦玲,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力润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港口大道133号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5659339-4。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莫志畏与被执行人徐斯涛、徐斯润、陈锦玲、广州市力润五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管、房管等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陈锦玲有房屋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凤凰城凤妍苑二街9号604房及位于增城市新塘镇××东碧××凤凰城东门商业街××号商铺;被执行人徐斯润有房屋位于增城市新塘镇××东碧××凤凰城××街××号;被执行人徐斯涛有房屋位于增城市新塘镇××东碧××凤凰城××街××号。以上房屋全部抵押给他人且优先受偿债权较大,未发现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