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小刚与席新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刚,席新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235号原告:胡小刚,男,汉族,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席新旺,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胡小刚与被告席新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胡小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刚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