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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小刚与席新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刚,席新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235号原告:胡小刚,男,汉族,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席新旺,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胡小刚与被告席新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胡小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刚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