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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滦县雷庄镇纪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宁平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滦县雷庄镇纪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宁平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民终3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县雷庄镇纪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滦县雷庄镇纪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宁爱红,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平洲,男,1964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县。上诉人滦县雷庄镇纪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庄子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宁平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3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行了审理。上诉人纪庄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宁爱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宁平洲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庄子村委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纪庄子村委会与宁平洲之间未签订任何施工合同,一审法院判令纪庄子村委会承担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工程系县政府统一组织筹划,并在完工后由县政府拨付工程款,现县政府未向纪庄子村委会拨付该款项,故纪庄子村委会无需先行向宁平洲结算工程款。宁平洲未发表答辩意见。宁平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纪庄子村委会立即返还拖欠的工程款47500元,30000元由纪庄子村委会直接给付宁平洲;2、纪庄子村委会承担违约金1350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0年9月9日,宁平洲与纪庄子村委会签订了《村委会办公室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发包方为纪庄子村委会(甲方),承包方为宁平洲(乙方),合同主要内容:一、建筑项目:由乙方宁平洲承包建设甲方纪庄子村委会办公室四间及园内小广场,包工包料,由宁平洲负责建筑材料的购置及费用并施工;二、中标金额及给付方式:中标金额与实际发生量为准,单价为750元/㎡,院内小广场以实际发生量核算金额。纪庄子村委会应于承包方施工后,先付给工程购料款20000元,主体完工后,经纪庄子村委会验质达标后,开具工程决算单;三、时间及施工要求:宁平洲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工;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工程款总额的20%计算,并赔偿对方的经��损失。纪庄子村委会在甲方处加盖村委会公章及法人章,宁平洲在该协议的乙方处签字,协议约定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宁平洲按照协议约定完工后,已交付纪庄子村委会使用。一审法院认为,宁平洲与纪庄子村委会签订的《村委会办公室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庄子村委会虽然对该协议中加盖印章的真实性有异议,申请对协议中的公章进行鉴定,但其在鉴定机构通知交纳鉴定费用后未交纳鉴定费用,视为放弃鉴定,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且纪庄子村���会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协议不真实,故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纪庄子村委会主张已经给付宁平洲工程款50000元,并申请的证人孙某、王某、杨某当庭证人证言,并不能有效印证其主张,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采信,且纪庄子村委会未提供其它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对宁平洲主张纪庄子村委会已先予支付工程款20000元予以认定。纪庄子村委会主张双方约定的单价为730元每平方米,而按照协议约定单价为750元每平方米,且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签订协议约定施工面积为90平方米,扣除纪庄子村委会先予支付的20000元工程款,对宁平洲主张纪庄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47500元,予以支持。本案中宁平洲按照合同履行了建筑房屋的义务,纪庄子村委会应当履行向宁平洲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中纪庄子村委会未按合同���定给付宁平洲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宁平洲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纪庄子村委会按工程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13500元,属于约定过高,酌定按照纪庄子村委会尚欠工程款的20%确定违约金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一十四条、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滦县雷庄镇纪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平洲工程款47500元(其中17500元由被告滦县雷庄镇纪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原告宁平洲办理工程结算手续,30000元由被告滦县雷庄镇纪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直接给付原告宁平洲);二、被告滦县雷庄镇纪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平洲违约金9500元(47500元*20%);三、驳回原告宁平洲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宁平洲负担43元,被告滦县雷庄镇纪庄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20元。二审庭审中,纪庄子村委会提交宁平洲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宁平洲于2010年10月31日自纪庄子村委会支取了工程款2万元,该款项应当在纪庄子村委会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因纪庄子村委会未提交该证据原件,且该证据内容无法证实本案诉争款项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性,故本院不将该证据作为审判依据予以采信。二审查明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纪庄子村委会虽辩称与宁平洲之间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对宁平洲为其施工办公室四间及园内小广场的事实予以认可,且纪庄子村委会未对宁平洲提交的《村委会办公室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对纪庄子村委会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纪庄子村委会提出的应在县政府向其拨款后再支付宁平洲工程款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木子审判员康永杰审判员刘蒙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