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海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海波,秦凤岭,王国忠,赵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544号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李庆荣,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达,系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职员。被告:杜海波,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秦凤岭,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王国忠,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赵霞,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海波、秦凤岭、王国忠、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杜海波、秦凤岭、王国忠、赵霞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安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