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与朱彦广、尚永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朱彦广,尚永杰,朱兆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保240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8号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002568X。负责人黄小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勇,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彦广,男,生于1973年7月25日,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尚永杰,男,生于1974年3月3日,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朱兆丽,女,生于1976年10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与被申请人朱彦广、尚永杰、朱兆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兆丽、朱彦广、尚永杰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松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校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