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昊逢与姬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昊逢,姬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238号原告:王昊逢,男,年龄不详,住洛阳市高新区。被告:姬攀,男,年龄不详,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昊逢与被告姬攀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昊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昊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