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秀花、谷计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花,谷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秀花,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谷计华,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我院作出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