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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泗县虹瑞耐力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光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县虹瑞耐力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泗县虹瑞耐力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县。法定代表人:周伟。被执行人:陈光珠,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泗县虹瑞耐力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陈光珠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告陈光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泗县虹瑞耐力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价款253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光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324执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向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