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陟县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960号原告:武陟县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东侧。主要负责人:原卫星,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主要负责人:魏新民,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慧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陟县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文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