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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伍荣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伍荣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民初7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东郊南区十四幢。负责人:程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雨峰,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荣进,男,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台山市,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以下简称开平邮政储蓄银行)诉被告伍荣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平邮政储蓄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关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荣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平邮政储蓄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7336.61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2月13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按协议约定及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15日,被告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资料,经审核后发出卡号为62×××64,户名为伍荣进的信用卡给被告。截至2017年2月13日,被告拖欠原告本息、滞纳金及费用合计人民币7336.61元。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协议》复印件;4、《交易记录》复印件;5、《欠款清单》复印件;6、《催收记录表》复印件;7、《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被告伍荣进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被告伍荣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伍荣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于原告开平邮政储蓄银行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6月15日,被告伍荣进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并签名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多项规则”。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资料,经审核后发放卡号为62×××64,户名为伍荣进的信用卡给被告。此后,被告开始使用该信用卡片,截至2017年2月13日,被告尚欠本息、滞纳金及费用合计人民币7336.61元没有偿还给原告。原告催收未果,遂成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信用卡纠纷。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递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明确表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多项规则”,并经双方签名确认,该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领取信用卡后以消费等方式多次透支,却未依约偿还透支欠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计至2017年2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息、滞纳金及透支费用合计人民币7336.61元(之后利息、滞纳金按协议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伍荣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截至2017年2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息、滞纳金及透支费用合计人民币7336.61元,及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滞纳金和利息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二、被告伍荣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事费5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伍荣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张永进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万丽戚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