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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令君与韩政韩喜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令军,韩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王令军,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韩政,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扶余路。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令军与被执行人韩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902民初字第108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刘宗立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