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宁江支行与王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宁江支行,王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4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宁江支行,现地址松原市宁江区长宁南街2075号组织机构代码:82605453-1负责人,王科系行长委托代理人费英凯,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庆军,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当庭履行完毕,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宁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崔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