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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董菊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董菊林,龙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住所地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翁慧瑾。被执行人董菊林,男,1966年9月3日出生,住富阳区。被执行人龙美平,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00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5日责令被执行人董菊林、龙美平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菊林、龙美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308号水岸青云碧水苑26幢XX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审 判 员 李中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