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双盾、李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盾,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35号申请执行人王双盾,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双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22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