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贵玲与黄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玲,黄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民初1047号原告:马贵玲,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告:黄云霞,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原告马贵玲与被告黄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贵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云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贵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利息结至2016年8月30日。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黄云霞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欠现金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利息已付3个月6千黄云霞2015.3.30号”。后被告共计偿还原告3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借款未果,故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已偿还的35000元,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在欠条中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与逾期利率,故原告的利息请求应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贵玲借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海英人民陪审员 秦玉爱人民陪审员 张冬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