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金良、常山县天圣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良,常山县天圣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良,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常山县天圣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球川镇红旗岗,组织机构代码:552893556。法定代表人:胡应花。申请执行人陈金良与被执行人常山县天圣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金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常山县天圣轴承有限公司邮递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邮递单号为EY405507152CN。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金海根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2015)衢常执民字第1961号案件中已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常山县天圣轴承有限公司已经歇业停产,因案外人企业衢州恒嘉轴承有限公司替常山县天圣轴承有限公司代偿了银行贷款,常山县天圣轴承有限公司已将其名下登记的机器设备全部反担保抵押给了案外人衢州恒嘉轴承有限公司,由案外人管理使用。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常山县天圣轴承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的,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对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致申请执行人押金250000元,执行申请费3650元,诉讼费2525元未能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822执8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家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