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伟、王生元等与赵勤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王生元,赵勤,田国行,王洪彬,关翠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791号原告:袁伟,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王生元,男,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赵勤,女,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田国行,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与被告赵勤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洪彬,男,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古槐镇解放街159号。身份证号码:412827196909091098。被告:关翠霞,女,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理原告袁伟、王生元诉被告赵勤、田国行、王洪彬关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洪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洪彬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王生元撤回对被告王洪彬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