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民初35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567号之二原告: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新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益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靖江南路。法定代表人:黄圣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本院暂缓保全。2017年7月25日,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有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主体资格原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