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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学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周平,李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704号自诉人赵周平,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李学利,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赵周平以被告人李学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与自诉人和解并将执行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周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