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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209号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玫瑰城小区1号楼2层202号。法定代表人:方东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珍,该公司行政部经理。被告:杨辉,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辉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9日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席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明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