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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王明忠、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王明忠,XX,王祥林,王述和,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川省若,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四川香香妹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四川元通玻璃有限公司,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东湖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顺城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国。委托代理人:唐泽,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勇,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新市镇松树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王明忠。被执行人:王明忠,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XX,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祥林,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述和,男,193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滨江路。法定代表人:王志全。被执行人: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中心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全。被执行人: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五号信箱中心村10组。法定代表人:郑传彬。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桥镇沱江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周勇。被执行人: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十里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付奕。被执行人: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贾家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曹敏。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宏缘乡螺丝岭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周森。被执行人: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溪镇凉水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黄远清。被执行人: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溪镇万古村8组。法定代表人:杨林。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坛罐乡南埝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龚华斌。被执行人: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简阳龙泉湖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淑琼。被执行人:四川香香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贾家镇利民背街。法定代表人:殷秀琼。被执行人: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简阳市平武镇安兴街30号。法定代表人:洪娟。被执行人: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盘旅游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阳。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盘镇响水滩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曾昌明。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新市镇新伍村八社。法定代表人:刘大刚。被执行人:四川元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贾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根林。被执行人: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草池镇安顺街386号。法定代表人:彭德玉。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东湖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平泉镇进步村八社。法定代表人:蒋稀望。本院在执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王明忠、XX、王祥林、王述和、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四川香香妹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四川元通玻璃有限公司、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东湖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王明忠、XX、王祥林、王述和、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四川香香妹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四川元通玻璃有限公司、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东湖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他案查封且办理抵押登记,处置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暂不处置抵押资产且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本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