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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4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24执字第372号李某某: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缴纳执行标的款19750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96.25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存在规定所列的失信行为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向军书记员 :王健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