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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贾双喜与徐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双喜,徐利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第2212号原告:贾双喜,男,汉族,住武陟县,1983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徐利涛,男,汉族,住武陟县,1979年8月4日出生。原告贾双喜与被告徐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双喜、被告徐利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双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义务履行完毕时止);2、被告支付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0日,被告徐利涛因做生意资金流动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徐利涛辩称,原告是卖轮胎的,我朋友韩自强在原告处赊购轮胎没有支付轮胎款,我给原告打的借条,我想和原告一块去找韩自强要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0日,被告徐利涛因做生意资金流动紧张为由向原告贾双喜借款1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否则每日承担滞纳利息2%。逾期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被告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徐利涛拖欠原告贾双喜借款10000元属实,原告讨要,被告理应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依法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至于被告辩称的理由,缺乏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利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双喜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东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