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庄信用社与鲁金科、郑珑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庄信用社,鲁金科,郑珑珑,田君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730号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庄信用社,住所:镇平县老庄镇。代表人:张国典,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时俊,男,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鲁金科,男。被告:郑珑珑,男。被告:田君强,男。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庄信用社(以下简称“老庄信用社”)与被告鲁金科、郑珑珑、田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老庄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权利,合同终止;2、依法判令被告鲁金科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在合同约定内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后按逾期利率执行);3、被告郑珑珑、田君强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鲁金科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鲁金科向原告借款信用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约定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7年12月24日。同日原告与被告郑珑珑、田君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郑珑珑、田君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按月结息,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借款20万元给被告鲁金科。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利息,但被告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利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鲁金科支付了借款。但借款以后,被告鲁金科未能及时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利息,被告田君强、郑珑珑也拒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原告认为可以解除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权利,合同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贷款一事因涉嫌刑事犯罪,镇平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裁定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庄信用社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琨亮审 判 员 侯 涛人民陪审员 李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