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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倩倩、黄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倩,黄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340号申请执行人张倩倩,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黄娟,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602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张倩倩与被告黄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倩倩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倩倩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巍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