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倩倩、黄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倩,黄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340号申请执行人张倩倩,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黄娟,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602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张倩倩与被告黄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倩倩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倩倩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巍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