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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和政县信用社与胡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政县信用社,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和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5执38号申请执行人:和政县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联社营业部信贷员。被执行人:胡某,女,汉族,现年37岁,大专文化,住和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政县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政县信用联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于2017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多次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某于2017年7月26日履行了(2015)和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所达成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2925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永忠审判员  闵建华审判员  马永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