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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兴盛煤炭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渡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兴盛煤炭工业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兴兆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渡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94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兴盛煤炭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兴兆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渡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兴盛煤炭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兴兆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渡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渝0115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兴兆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渡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管、车辆、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兴盛煤炭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9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97833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利息和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受理费3701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洪彬审 判 员  李传昌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