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执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袁中海与麦麦提明·麦麦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中海,麦麦提明·麦麦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中海,男,汉族,1990年8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麦麦提明·麦麦提,男,维吾尔族,1983年9月出生,驾驶员,住新疆叶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中海申请执行麦麦提明·麦麦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中海以其已与被执行人麦麦提明·麦麦提协商本案的履行方案为理由,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06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宇审 判 员 王 在 江助理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伟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