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王振林、马高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林,马高杰,李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543号申请人:王振林,男,195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柘城县。被执行人:马高杰,男,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柘城县。被执行人:李世杰,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振林与被执行人马高杰、李世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豫1424民初2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振林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经本院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5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 董 晓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