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清净、黄晓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清净,黄晓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031号原告: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钱宝琳,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翾,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清净,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新疆机场集团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黄晓璐(房屋产权与黄清净共同共有,系黄清净女儿),女,汉族,1991年11月18日出生,新疆机场集团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原告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清净、被告黄晓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减半交纳25元,给原告退费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齐泽祯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谢亚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井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