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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少廷与刘治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廷,刘治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1255号原告:王少廷,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被告:刘治彬,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原告王少廷与被告刘治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王少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少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到525元,由原告王少廷审判员  丁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