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邹传江与邹传清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传江,邹传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887号原告:邹传江,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邹传清,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传江诉被告邹传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传江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传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传江负担。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中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