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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许荣粦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荣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35号罪犯许荣粦,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8日作出(2002)莆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荣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6090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2年8月31日以(2002)闽刑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许荣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荣粦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许荣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荣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该犯系病犯,无法参加正常的学习、生产、劳动。2014年8月至2017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635分,兑现表扬二次(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157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履行民事赔偿款人民币8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许荣粦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许荣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许荣粦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时其系病犯,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本院综合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荣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