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清贤与张玉庆、杨恒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贤,张玉庆,杨恒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清贤,女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工业头道街5栋7单元702室。被执行人:张玉庆,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小区A7栋4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杨恒江,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37号。本院在执行王清贤与张玉庆、杨恒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玉庆、杨恒江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玉庆、杨恒江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洋 搜索“”